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刑事業務

字型大小: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110-04-23更新 ]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原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故告訴人、被害人不是向原審法院聲明上訴,而是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 110-04-23更新 ]
  • 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以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110-04-23更新 ]
  • 法院有保護當事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責任,其措施如下:

    [ 110-04-23更新 ]
  • 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會聯絡承辦人員並將你帶到法警室,等待開庭,不會讓你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你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不需要擔心會被認出。

    [ 110-04-23更新 ]
  •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 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 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 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66328282。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 110-04-23更新 ]
  • 刑事案件可以分成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之罪,因為單純是被害人個人法益的侵害問題,所以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控訴意願,如果被害人超過時間沒有告訴,或告訴之後又撤回告訴,法院就應為不受理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告訴,檢察官得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亦應依法判決。所以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然撤回告訴,也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110-04-23更新 ]
  • 於收到檢察官執行通知後,向檢察署繳納,而不是向法院繳納。

    [ 110-04-23更新 ]
  • 是否可以分期繳納,請向檢察官聲請。

    [ 110-04-23更新 ]
  •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

    [ 110-04-23更新 ]
  • 請攜帶國民身份證及開庭通知,若傳票上有註明開庭應提出之物,請於開庭前備妥,一併帶至法庭。

    [ 110-04-23更新 ]
  • 只要於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未於緩刑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則緩刑期滿即無須執行或繳納罰金。

    [ 110-04-23更新 ]
  • 最遲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言詞(開庭時)或書面(具狀)撤回刑事告訴。

    [ 110-04-23更新 ]
    1. 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2.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或書面(準備程序)中提起。
    [ 110-04-23更新 ]
    1. 刑事案件之具保人應負在該案中法院、檢察署傳喚被告時被告遵期到庭的責任,若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且命警拘提均無著時,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被沒入而無法領回。
    2.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由該案之承辦人員主動辦理發還。
    3. 上開保證金,如係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該案承辦股即通知具保人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原收據前來具領;保證金如係於偵查中向檢察署繳交者,除上列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外,必須待被告執行後,始能領回保證金。
    [ 110-04-23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