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少年紀錄科

字型大小:

一、承辦業務及各股分機

(一)承辦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執行事件。

(二)各股分機:如有問題,請洽承辦股書記官。

股別 分機
少股 1613
良股 1523
恭股 1386

二、少年法庭─民眾Q&A

1、少年現經法院收容於臺北少年觀護所,家長應如何向法院聲請責付少年?

答:家長應具狀向法院聲請責付少年;或於開庭時以言詞向法官提出聲請。如經法官當庭諭知少年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請家長於開庭後至本院1樓法警室辦理責付程序,毋庸繳交任何費用。

2、如要詢問少年事件係由法院何股承辦,應如何詢問?

答:少年事件為保護事件,故惟有少年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同居之家屬方可查詢。可由家長(法定代理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親自到少年紀錄科分案室或打分案室分機(613),告知少年身分證字號及家長姓名及告知與少年係何親屬關係,即可為您查詢少年保護事件係由本院何股承辦及書記官分機號碼。

3、少年保護事件開庭時,家長是否應陪同到院開庭?

答: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第36條之規定,家長應到庭並陳述意見。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規定,法官得簽發同行書強制到場,故請家長務必陪同少年到院開庭,以利事件進行。

4、接到法庭開庭通知時,若少年在學,是否仍須出庭?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

答:(1)少年在學,如果未經請假並獲法院許可,接獲開庭通知,仍應到庭。
(2)少年為少年事件程序主體,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

5、通知法定代理人二人陪同少年開庭,可否只有一人陪同?若法定代理人都沒空到庭,可否由其他長輩陪同?

答:(1)可以僅由一名法定代理人陪同少年開庭。
(2)如法定代理人皆沒空到庭,可由其他長輩充當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少年開庭。但如法院認法定代理人有到庭之必要,法定代理人仍應到庭。

6、被害人若已在警局表示要撤回告訴,是否仍須將案件移送少年法庭?

答:少年宜教不宜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教罰並用的原則,但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並透過少年法庭之設置,真正落實少年法制,積極注入司法資源於關懷、矯治和保護國家未來棟樑的工作。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本身有其特有功能,並非僅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已,就告訴乃論規定之部分,並未完全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凡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適用範圍內之少年觸法或虞犯事件,依照同法第18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皆然,俾利該管少年法庭依少事法立法精神進行調查審理。

7、少年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接到開庭通知時,是否仍須出庭?

答: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良窳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之關鍵。惟同題一解答所述,少年法庭之設,主要目的非在於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以對症下藥,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主角,當然仍須出庭。

8、少年施用K他命,是否應送觀察勒戒?

答: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少年犯同法第10條之罪(即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少年法院或該管少年法庭『應』先裁定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依照目前行政院公告,K他命屬第三級毒品,故少年施用K他命,僅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迷幻物品,如經移送少年法庭,係屬曝險少年事件,法院得諭令法定代理人攜同少年入醫院毒物科或相關機構(包括少觀所)進行戒癮,但並非觀察勒戒之性質。

9、若學校老師或生教組長表示少年有逃學的問題時,少年法庭應否處理?

答:無需處理。

10、家長或校方來電表示,少年不僅犯行在案,若在校行為乖張時,可否請求少年法庭一併處理?

答: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第1、2、3款之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或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依少年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來往對象、參予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之虞者,此等事件為少年法院依少事法管轄之少年事件。而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事件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11、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係多久?第一次報到日期,家長是否應協同到院?

答:保護管束第一次通知報到,均係採集體報到,家長應協同少年到院,屆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家長可瞭解少年保護管束之期間,及應配合少年保護官於指定報告日期督促少年來院報到,以利少年執行。

12、受保護管束處分的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準時報到,若因有事必須請假時,卻找不到少年保護官請假而未到院報到,是否會受到處分?如果因此受到處分,要如何補救?如果因此被裁定留置觀察,應如何請求撤銷留置觀察?

答:(1)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少年於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內按時到院向少年保護官報到,係屬其法定義務,如有要事請假,最好能夠透過書面,如電話請假找不到承辦之少年保護官時,宜經由調查保護室其他人員或是少年法庭書記官轉知承辦少年保護官,並作成電話紀錄,以杜爭議。否則貿然接受少年以找不到少年保護官為脫免留置觀察處分之藉口,無寧鼓勵少年日後皆以此說詞不準時到院報到。
(2)自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少年法庭留置觀察之書面裁定,有10日抗告期間可資救濟,抗告權人得依法提起抗告。
(3)裁定確定後,除經特別救濟程序,已無法依照通常救濟程序提起抗告,故裁定確定後,裁判安定性不容翻覆,無從請求撤銷留置觀察。

13、少年被法院裁定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處分,應如何執行?家長是否應到場?

答: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分別係二個保護處分,訓誡部分由法官於上班時間另定期執行,於少年及家長均到場後,方可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則由調查保護室另安排執行日期於假日時間執行,屆時只要少年到院接受執行即可。

14、少年如請求塗銷過去前案非行資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

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保護處分及刑之執行。

 

檔案下載

  • 義務律師報酬請領表(輔佐人)pdf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