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民事紀錄科

字型大小:

【業務簡介】

民事紀錄科辦理與民事紛爭有關之民事訴訟、非訟事件。民眾為充分保障其權利,可選擇使用訴訟程序以解決紛爭。除一般訴訟程序外,民事訴訟法並設計簡易、小 額訴訟程序,確保民眾的實體利益。

提起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用。

民事訴訟乃採行兩造審理主義,即法院平等地賦予當事人兩造就爭執主張理由之機會,而後始得下裁判的主義;並採取言詞審理主義。

民事訴訟的特徵是由法院立於獨立的第三人地位經過審理的程序,當達於可為判決的程度,由法官針對原告的請求有無理由,而下一終局地判斷。

【集中審理之意義】

過去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常讓人感覺漫長而無效率,為改正此項缺失,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集中審理』制度,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審理,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將訴訟案件雙方爭執的地方,告知當事人,只就有爭執的事項來審理,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民事庭2、3樓法庭使用分配表】

法庭

時段

法庭

第二法庭

第三法庭

第五法庭

第六法庭

第七法庭

第八法庭

一上

(觀)

 

 

 

 

一下

 致

(合議)

二上

(合議)

(空)

(閑)

(優)

二下

三上

 

(空)

(合議)

三下

(優)

四上

 

(觀)

(合議)

四下

(閑)

(合議)

五上

 

 

五下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