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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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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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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士林簡易庭簡介 】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總機:(02)28131289

◎到達本庭聯營公車路線有:223、246、250、302、304重慶、601,在士林簡易庭站下車

◎士林簡易庭之編制:

1、辦公處所:士林簡易庭、士林簡易庭紀錄科(2樓、3樓)。

2、開庭地點:簡易法庭(1樓)、當事人休息室1(樓)、第1調解室(1樓)、第2調解室(1樓)。  

*士林簡易庭配置:

*士林簡易庭:

⊙庭長1名:敬股(綜理庭務行政及其他簽辦事項)

⊙業股、群股、同股、慶股:分股承辦有關民事簡易事件、刑事簡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士林簡易庭紀錄科:總機:28131289、紀錄科傳真機:28131368。

*收文、收狀、訴訟諮詢電話:28131289轉102

◎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案件之轄區及受理案件類型:

     本庭受理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新北市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之民事簡易事件。其餘本院轄區之民事簡易案件,另由本院內湖簡易庭受理。

*小額訴訟事件、簡易訴訟事件:

     當事人如果所提的訴訟是屬於應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則因為其標的之金額較小或事件之性質較為簡易,或因為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等等,所以在訴訟程序上是會比較簡單一些,以求能夠比較迅速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0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02雇用人或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0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0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0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0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0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0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0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11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12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註1: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註2:第二項之訴訟,案情複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刑事簡易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受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案件後,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有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紀錄科書記官於收受法官交付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後,立即製作正本送達被告及被害人、檢察官。如該案件未經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本庭書記官會儘速整卷發函送至士林地檢署執行,請當事人靜候士林地檢署執行科通知接受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本庭於受理警局移送社秩法案件時,立即分案開訊問庭,法官於庭訊調查完畢後,當場宣示裁定,如當事人不服裁定應於5日內提出抗告書於法院;若該案件未經當事人抗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本庭書記官會儘速發文送交移送之警局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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