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非抗告。
- 債務人亦可依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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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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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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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期日,如當事人無異議可無庸到院。分配表經合法送達後,承辦人於7日內制作領款通知(有載明領款須知),通知債權人領款。如有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具狀聲明異議。
[ 110-04-23更新 ] -
- 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執行之範圍,仍依公證之租賃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有明定於違約時,租金、違約金、返還房屋之請求得強制執行者,則可逕為執行。若契約無此約定,則契約雖經公證,亦不得逕為執行。
- 執行費用之計算,係房屋依房屋稅單所核定房屋價額,租金、違約金依請求之數額,以千分之八標準計算徵收執行費用。
[ 110-04-23更新 ] -
- 租賃房屋係查封前所承租,承租人可續住,但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予執行法院,法院拍賣公告會註記「本件建物為第三人租用中,租期自0年0月0日起至0年0月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 租賃房屋係查封後所承租,該租約對債權人及拍定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予點交。
[ 110-04-23更新 ] -
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即可聲請點交。執行法院應解除債務人之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之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求警察協助。
[ 110-04-23更新 ] -
- 不動產查封已e-mail網路傳送,執行程序已進行,不可發予未執行證明。
- 函查財產資料,但尚未執行,可發給未執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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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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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物拍賣公告均會載明特別注意事項,以免拍定人發生損害滋生糾紛,譬如車輛欠繳稅捐或罰單等,如法院拍賣公告合法,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不能請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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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三次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 110-04-23更新 ] -
查封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場所或委託妥適保管人保管之,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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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發現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死亡,仍可查封,僅須辦畢繼承登記後始得拍賣。
- 如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死亡,則因該執行名義有瑕疵,執行法院不得查封,即已開始執行程序者,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 110-04-23更新 ] -
建物所坐落之基地或法定空地,應一併查封。債權人可再持本票、借據等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俟取得普通債權之執行名義後,再具狀聲請查封該漏未設定之基地,一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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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檢具相關清償等證據文書,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俟裁定送達並確定後,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再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
[ 110-04-23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