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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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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外,買受人何時可聲請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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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即可聲請點交。執行法院應解除債務人之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之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求警察協助。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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