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即可聲請點交。執行法院應解除債務人之占有或查封後第三人之占有,將不動產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求警察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