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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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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於租約期滿,債務人積欠租金不還,且拒不搬遷,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用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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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執行之範圍,仍依公證之租賃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有明定於違約時,租金、違約金、返還房屋之請求得強制執行者,則可逕為執行。若契約無此約定,則契約雖經公證,亦不得逕為執行。
  2. 執行費用之計算,係房屋依房屋稅單所核定房屋價額,租金、違約金依請求之數額,以千分之八標準計算徵收執行費用。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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