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最好以和(調)解收場,不必堅持一定要法官判決,和(調)解既不傷雙方感情,不必浪費時間開庭,又能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且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萬一對方反悔,可以拿著和(調)解筆錄馬上請求強制執行,所以和(調)解對您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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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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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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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狀聲請補發,但須付費,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100元,10頁以上另外加收費用。
[ 110-04-23更新 ] -
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得用下列任一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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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到服務台寫聲請狀,聲請變更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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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的公文及信封都有承辦書記官的姓名、聯絡電話,請以電話與書記官聯絡更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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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事科的傳真電話為2796-2812,請傳真書狀給我們,但是請一定要註明「案號」及「股別」,並於傳真後電話與承辦書記官聯繫,以確保本院有收到書狀。
本院收到聲請狀或接到電話,就會馬上更改送達地址,以後就收得到法院的文書了。
[ 110-04-23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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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抗告),一旦判決(或裁定)確定,本院就會馬上主動核發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但如原告全部敗訴,則本院不主動核發判決(或裁定)確定證明書,需另外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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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寫撤回上訴狀,並將書狀送本院總收文,承辦書記官收到撤回上訴狀,會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並可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 110-04-23更新 ] -
所謂最新戶籍謄本是指戶政機關於2個星期內核發的,才是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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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從宣判日起算10天內(扣除假日)就會寄出判決,法院的判決都是以雙掛號郵件寄送,如果10天後還未收到,請再詢問承辦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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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卷宗還在本院,都可以閱卷,請與承辦書記官約定閱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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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拿除權判決書直接到銀行,就可以把錢領回來了。
[ 110-04-23更新 ] -
- 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了。
- 本院1樓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
- 上訴狀一定要寫:
- 上訴人是誰?
- 第一審案號。
-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 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 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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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高院卷證發還本院後,本院書記官會看高院已否發給確定證明書,如高院尚未寄發,本院會主動製作並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04-23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