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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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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簡易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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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如下︰

    1.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2.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3.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5.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7.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8.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11.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110-04-23更新 ]
    1.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2.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適用簡易程序︰
      1.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110-04-23更新 ]
  •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當事人亦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110-04-23更新 ]
  • 可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檢具本人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由本院直接退費至該存摺帳號內。

    [ 110-04-23更新 ]
  • 可出具委任狀委任他人到庭,或備正當理由開庭前向法院聲請改期。

    [ 110-04-23更新 ]
  •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之當事人,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聲請人(原告)身分,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原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相對人(被告)身分,得於庭期前5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 110-04-23更新 ]
  • 聲請人(原告)可至住家附近之戶政事務所,持本院公文書(函)向戶政機關聲請相對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因全省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均連線,除了手抄謄本,須親自赴對造戶籍地之戶政機關聲請外,其餘各縣市之電腦戶籍謄本均可在全省任一戶政機關聲請)。

    [ 110-04-23更新 ]
  • 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 110-04-23更新 ]
  • 判決確定,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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