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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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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民事訴訟程序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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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2.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適用簡易程序︰
    1.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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