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在刑事案件當保證人,必須負什麼責任?什麼時候可以把保證金領回?

字型大小:
  1. 刑事案件之具保人應負在該案中法院、檢察署傳喚被告時被告遵期到庭的責任,若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且命警拘提均無著時,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被沒入而無法領回。
  2.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由該案之承辦人員主動辦理發還。
  3. 上開保證金,如係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繳交者,該案承辦股即通知具保人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原收據前來具領;保證金如係於偵查中向檢察署繳交者,除上列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外,必須待被告執行後,始能領回保證金。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