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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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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於未滿18歲時觸法,執行保護處分期間滿18歲,是否無須再接受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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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規定,少年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所以執行期間滿18歲仍需繼續執行,若滿21歲則結案,無須再行執行保護處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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