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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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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與調查保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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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112年7月以前此等事件為少年法院依少事法管轄之少年事件。而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事件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若少年法庭接獲學校或家長通報有此等事件,應即另分新案受理。而112年7月後則請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 110-04-26更新 ]
  • 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已修正。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虞犯現已改為曝險行為,原逃學的規定已非居曝險行為態樣。建議學校管教人員針對中輟或中離情況與各區少輔組聯繫,由少輔會介入處理為宜。

    [ 110-04-26更新 ]
  • 少年事件與成年刑事案件以年齡區分,少年事件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青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移送少年法庭處理。18歲以上觸法行為依規定由檢察官起訴後由刑事法庭審理。

    [ 110-04-26更新 ]
  • 少年宜教不宜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在於落實教罰並用的原則,但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並透過少年法庭之設置,真正落實少年法制,積極注入司法資源於關懷、矯治和保護國家未來棟樑的工作。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本身有其特有功能,並非僅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而已,就告訴乃論規定之部分,並未完全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凡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適用範圍內之少年觸法或虞犯事件,依照同法第18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皆然,俾利該管少年法庭依少事法立法精神進行調查審理。

    [ 110-04-26更新 ]
  • 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良窳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之關鍵。惟同題一解答所述,少年法庭之設,主要目的非在於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以對症下藥,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主角,當然仍須出庭。

    [ 110-04-26更新 ]
    1. 可以僅由一名法代陪同少年開庭。
    2. 如家長皆沒空到庭,可由其他長輩充當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少年開庭。但如法院認法代有到庭之必要,法代仍應到庭。
    [ 110-04-26更新 ]
    1. 少年在學,如果未經請假並獲法院許可,接獲開庭通知,仍應到庭。
    2. 少年為少年事件程序主體,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
    [ 110-04-26更新 ]
  •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三年。少年保護官告知應遵守事項,並與少年保持密切聯繫,就少年教養、醫療、職業及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執行6 個月以上,表現良好則可提早免除。若保護管束期間出現違反應遵守事項行為,經保護官勸導二次以上,評估有觀察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法官,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110-04-26更新 ]
  • 訓誡由少年法庭法官執行,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將來應遵守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對於犯罪較輕微之少年及家長有相當大之幫助。

    [ 110-04-26更新 ]
  • 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執行方式以次數計算,計3次以上10次以下,於假日為之。少年保護官針對少年狀況施以個別或團體輔導,輔導內容涵蓋心理、教育、法治觀念、親職教育等,次數依少年輔導成效而定。

    [ 110-04-26更新 ]
  • 少年因為觸法行為依規定需到法院接受輔導,若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到,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保護官將聲請少年法庭核發勸導書,經勸導仍無效,得再聲請留置觀察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觀察。因此少年於報到期日若無法到場,務必先行完成請假程序,以免被處罰之後續效應。

    [ 110-04-26更新 ]
  •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規定,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 年後,或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家長少年無須過度擔心,良好之表現更為重要。

    [ 110-04-26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少年法庭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14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目的是期望給予觸法之青少年該有之保護及協助。

    [ 110-04-26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 110-04-26更新 ]
  •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規定,少年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所以執行期間滿18歲仍需繼續執行,若滿21歲則結案,無須再行執行保護處分。

    [ 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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