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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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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收到交通裁決事件起訴狀繕本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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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由原承辦人員會同法制單位專責審核人員,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審查後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裁決無效之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原處分機關為前述(一)至(三)之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若原處分機關為上述(四)之處置者,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得不經言詞辯論即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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