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為何?
-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10 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25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