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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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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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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2.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3.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10 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4. 提存物不能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25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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