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具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登記之法人名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為財團法人。
(董、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
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至第10項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即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的文書。
2、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本:
(1)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
(2)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之規定。
(3)應載明法人目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所捐財產(須已確定,且不可變更)及訂立之日期。
(4)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捐助章程關於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修訂,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故捐助章程有關上開事項,不得規定由董事會自行修訂,亦即董事會僅有擬議權限。
(5)不得提出內容不同之捐助章程或遺囑,並以作成日期在後者為準。
3、捐助人會議紀錄正本:
(1)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第一屆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1)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規定,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全體董、監事名冊正本(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所載戶籍地址)。
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相符)。
7、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准法人印信備查函影本。
(1)印鑑卡經主管機關驗印者,得免提出此公函。
(2)法人印信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8、法人印信及全體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印信及全體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
並以此簽名式或印鑑章為準。
(1)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
(2)財產清冊與證明文件應相符,所捐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3)不動產者應附所有權人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4)動產者應附存款人為「法人籌備處」之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等。
10、捐助人名冊正本。
11、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依董、監事名冊順序排列。
12、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文件影本。
1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董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