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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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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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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在一次車禍意外中受傷,經調查該車禍主要原因是由於駕駛A不當超車所致,後A與小陳自行達成和解,A願意賠償小陳醫藥費新台幣20萬元,但必須分期清償。小陳怕A沒清償完畢就跑了,A擔心賠償後,又遭小陳提告,恐受刑事追訴,請問雙方各有何方法保障權利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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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小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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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關分期給付金錢時,債權人常會擔心尚未清償完畢,債務人就跑掉了,或是喪失清償能力,這時可以利用公證書的金錢債權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使債權迅速獲得滿足。 | |||
2、 |
就分期給付的保障方面,可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清償。(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依本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為之給付,約定為分次履行之期間,如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得對其全部為強制執行。」) | |||
3、 |
為避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可以另覓保證人,在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清償(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時亦可就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約定強制執行。 | |||
4、 |
債務人擔心已為民事賠償後,又遭到刑事處罰,如係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可於和解契約中約定「本約簽訂後,債權人同意不再向債務人提起刑事告訴,否則應支付違約金若干,但若有逾期仍未給付和解金情事,則不在此限」。 | |||
5、 |
本案被害人小陳與加害人A達成和解(民法736條),可就和解契約進行公證以保存證據,並就A對小陳應給付之金錢債務(如另覓有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小陳對於A提告之違約金等,於公證書上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如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逕至法院執行處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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