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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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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營工作者的集體勞權保障」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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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7

  科技發展提升人類生活便利與品質,連帶改變許多向來典型的工作型態,與日俱增的自營工作者如何透過傳統集體勞權來維護勞動權益,也迎來傳統勞動法理論的巨大衝擊與挑戰。有鑑於此,本院特於本月份邀請文化大學教授邱駿彥蒞臨,以「自營工作者的集體勞權保障」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研習。

  邱教授首先分析了從本世紀開始,經濟全球化、資訊技術發展以及勞動者價值多樣化等主、客觀因素,指出當代社會工作型態已有許多改變,包括:典型僱傭周邊工作遽增、運送業司機、物流配送人等勞務委託興起,媒體、雜誌撰稿逐漸轉為自由業等,企業不再完全將就業者定位為受雇者。邱教授進一步分析臺灣的自營工作者從2008年的65萬人,上升至2017年的80.5萬人,增幅達每年2.4%,相較於全同時段正式工作者的年增幅僅0.8%,均可見自營工作者在全國勞動人口比例中的重要性。

  其次,邱教授介紹了日本及法國有關自營工作者之司法實務現況。其中,日本法院實務對於是否適用勞基法之爭議,仍然深受以正規受雇員工為中心的傳統典型雇用概念影響,導致非正規勞動者,不僅沒有勞動法規適用,相關社會保險也不能請求雇主負擔,乃有企業大量利用自營業者(個人承攬),大幅減輕人事成本負擔之現象。在法國方面,由於在其憲法中有明文規定:任何人皆可透過工會保障自己的權益,故不論是受僱勞工或自營業者,皆擁有團結自由權。法國憲法法院也明確地指出:立法者決定勞動條件及勞動關係之相關權益後,雇主得與勞工或與工會間,透過團體協商來決定法律基準適用上之具體方法。因此,截至2023年5月為止,法國已有數個平台工作者與業者間簽訂有團體協約。

  邱教授盤點我國多項法規對於自營工作者是否適用,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工福利金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乃至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其中在勞動基準法部分,邱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應該是相對性,而不是絕對性;亦即,應視勞動基準法中的各個規範制度之立法目的,來決定其適用對象與範圍。在工會法部分,國內多認為工會法的勞工定義,與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定義相同。但參考日本通說與實務判決,工會法可以適用之勞工範圍,應該比勞動基準法要廣泛的多。也因此,邱教授最後提出:在處理自營工作者有無集體勞動法適用之問題時,新的思維應特別考量自營工作者個別議約交涉能力不足、越來越多的副業從業人員未必與各個企業具有專屬性等現象

  本場次專題演講,拓展了對於自營工作者與集體勞權保障之討論角度,同時也提供比較法上的豐富觀點,吸引近20位的法官、律師前來參與聆聽交流,除本院法官外,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均有法官主動報名參加。會後邱教授也針對來賓提問,分享對於律師籌組工會、藥師受雇開立藥局等議題之看法,意猶未盡的結束這場深具勞權關懷的前瞻知識饗宴。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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