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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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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於媒體報導本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不當之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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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聞媒體報導本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不當一事,本院說明如下:

不動產拍賣之投標方法乃由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因地制宜及個案需求,制訂各地方法院不動產投標須知及製作不動產拍賣公告供投標人依循。本院制訂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其中第4點規定「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提出投標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由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貼有照片之相類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是考量投標人為自然人時,如代理人有提出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即可形式上立即審查本人有委任代理人投標之真意,如僅提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易有影印模糊、造假等缺失,影響拍賣程序之正確性,因此,本院投標須知有如上規定,尚未逾越司法院頒訂「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且在本院外網拍賣專區均有對外公告,投標人於投標前均可知悉依循,特予說明。惟本院投標須知是否規範較嚴或有須再予精進之處,本院將徵詢意見後進行相關研議。

又因本件拍賣程序已經投標人聲明異議而進入法定救濟程序階段,將待裁定確定後再行依法處置。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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