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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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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修復漏水鑑定實務-房屋漏水常見原因分析及判讀」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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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8-01

  為提升處理房屋漏水爭訟事件知能,與鑑定實務接軌,士林地方法院日前以「修復漏水鑑定實務-房屋漏水常見原因分析及判讀」為題,邀請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賴建宏理事長主講,並與法官、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等進行座談。

  賴理事長首先解說建物防水基本概念,說明我國迄民國92年之營造業法始將防水工程規定於專業營造業,而需設立專任技師,至93年實施營建防水技術士檢定,始逐漸重視防水工程之專業性。賴理事長並區分「外部水入滲防止」及「內部水滲出防止」,明列各類防水工程之新、舊施作方法及其不同之處,使與會者了解各種可能造成防水工程破壞之原因。

  就漏水檢測,賴理事長羅列目視檢測、水壓測試法、試水法、水分計測試法、紅外線熱像儀檢測法、內視鏡法、停水測試等七種檢測方式,說明各檢測方式之實際操作方法、鑑定人選擇一種或多種檢測方式之原因,及釐清民眾及法院在囑託鑑定時常會出現之誤解。例如進行水壓測試時,有民眾堅持須以法規所定水壓(10公斤/平方公尺)進行加壓測試才是正確檢測方式,惟鑑定人會依照管路狀況調整加壓之水壓強度進行測試,係因有些管路老舊,根本無法承受法規所定水壓,而此調整並不會影響判斷之正確性等。

  關於漏水修復作法建議,賴理事長分別就屋頂版漏水、外牆窗框週邊漏水、給水管路漏水、浴室廁所漏水、外牆漏水、地下室頂版漏水、樓層接縫漏水、地下室連續壁漏水等,說明基本之修復方法,及修復後如何進行相對應之浸水試驗或噴水試驗

  針對漏水鑑定,賴理事長指出,在鑑定前必須先進行現場會勘,包含訪談相關人員、調查漏水狀況、收集建築平面圖、水電圖、儀器檢測等,了解現場狀況、設計試驗方法後,才能進行鑑定及報告撰寫。也提及鑑定人常會遇到民眾僅提供有限的資訊、僅同意提供部分區域進行調查而受限,或因建物過於老舊無法找到管線圖說而無法看到管線配置全貌,導致無法一次釐清漏水之全部原因。

  最後賴理事長介紹112年1月1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關於同層排水之規定,即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此種排水配管可以避免須到他層住屋內修繕漏水之情形,減少住戶間之衝突,惟目前僅進行政策引導,並未強制施行。

  賴理事長表示,不論是漏水修復或鑑定過程,包括當事人高度情緒累積、對鑑定人低度信任、極端認知差異等,均為常遇狀況,期在座之調解委員們透過今日課程對漏水成因及修復原理之了解,以調解之專業化解紛爭

  賴理事長並在座談交流中,就與會者提問鑑定單位之選擇、鑑定內容之分析等,提供其專業觀點,與會者均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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