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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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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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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欄填載,並釋請之原因事由。

         由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於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印信。

    2、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

         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3、利害關係釋明文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董事長或代理人章)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之附屬文件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

         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2、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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