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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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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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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董事長具名、

       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2、經董、監事會會議紀錄證明或由董事長及董、監事2人以上共同出具之切結書

    3.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董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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