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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登記
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清算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
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依章程規定辦理)。
(2)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3、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4、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製表人用印完備,董、監事會會議清算終結備查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