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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
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2)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原經主管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
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3、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4、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5、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6、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