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登記
解散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向登記處聲請解散登記前,請先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就任,以取得下列應附文件之第5項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件」。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
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解散之原因。
(2)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3)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鑑)。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2、捐助章程影本:經主管機關驗印,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3、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其態樣如下:
(1)主管機關依民法第65條規定解散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
(2)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3)法院依民法第36條規定宣告解散文件。
(4)法人經法院撤銷或註銷設立登記。
(5)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之有關文件。
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
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5、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7、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8、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