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監事(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
法人董、監事補選(任期中補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董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董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董事000(監事000)辭任,董事000(監事000)繼任。
(2)繼任董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3、聲請人由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董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董、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
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1)董、監事變更,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產生。
(2)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規定,於董、監事會議產生。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監事名冊。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出生年月日、現職等,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2)董、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經主管機關驗印之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蓋印鑑章,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6、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7、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董、監事000印鑑變更。」)
8、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之變更事項欄加註「原任董、監事000住所變更。」)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董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