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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事務所(會址)變更登記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法人主事務所欄位載明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
3、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或董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原)捐助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000000000。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新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文件影本。
註:章程如有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併同辦理變更。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印信,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董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