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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黨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年0月0日第00號函准予備查。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原章程及變更後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各1份。
3、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