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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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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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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黨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年0月0日第00號函准予備查。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原章程及變更後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各1份。

    3、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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