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住所欄位,載明現任選任人員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2)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理、監事印鑑。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若負責人無異動則免附)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舉新任選任人員。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選出主席、副主席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 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選任人員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6、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7、新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選任人員印鑑若有變更,亦需提出新的印鑑式正本2份。
8、新任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