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人設立登記
政黨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法人名稱,為黨章所訂之政黨名稱,毋庸冠以社團法人。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為黨章所訂之政黨名稱,
毋庸冠以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政黨法人登記,以依政黨法第7條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案之政黨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3至7項及第10、11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備案之公函及政黨證書影本。
2、主管機關製發圖記之證明文件或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3、章程正本。
(1)須經黨員(代表)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備案。
(3)章程應符合政黨法及民法之規定,且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4、政黨成立大會及選舉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有通過章程之決議。
(2)選舉選任人員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或大會手冊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選出主席、副主席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 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2)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其職稱、姓名、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7、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
8、法人圖記及全體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選任人員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9、全體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
10、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黨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
11、全體黨員名冊正本。
12、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文件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文件影本。
1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