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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元整。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
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2)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5、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理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