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理、監事印鑑。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理、監事簽名與印鑑擇一登記,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所稱應蓋用之印鑑章係指與所提印鑑式相符之印章;
若採簽名式,其聲請書及附具文件亦應簽名)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3、4、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含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紀錄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理、監事。
(2)新任理、監事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理事長、常務務理事、常務監事。
註:理、監事會議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規定,必要條件有三:
即需於會員大 通知書表明當日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全體當選之理、監事當日均出席,且均同意。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全體理、監事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全體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簽名或蓋章在同一張簽名式或印鑑式為宜。
(2)若無法提出全體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而連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無變更者,可僅提出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並於聲請書變更事項欄位 記載連任理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式,援用原登記資料。
7、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若有連任之理監事身分資料未變更,可不用提供,但應將 事由記載於聲請書變更事項欄位)
8、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9、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理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