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稱變更登記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聲請書每欄均須填寫,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
(2)法人圖記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留存於法院登記之印鑑),並加蓋新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3、4、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3、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新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原章程正本各1份。
4、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註: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會員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6、變更後之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7、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加蓋法人圖記,
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理事長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