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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聲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2、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