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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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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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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1、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2、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聲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2、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

         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經通知至本處閱覽時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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