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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印鑑變更狀:聲請狀內容填載完整,合於程式,並應簽名蓋章。
(二)應備文件
1、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聲請原因之釋明文件。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3、變更後之印鑑式正本1份。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二)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