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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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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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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二)遷移陳報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

        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三)應備之文件:

    1、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1份。

        (向原登記法院具狀聲請,詳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雙方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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