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遷移陳報登記
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二)遷移陳報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
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三)應備之文件:
1、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1份。
(向原登記法院具狀聲請,詳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雙方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