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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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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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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

      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配偶雙方

      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

      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 份,記事欄應有結婚之記載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 身分證正本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應先向法院聲請印鑑變更。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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