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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 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
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配偶雙
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一)~(三)之聲請文件,
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三)應備文件:
1、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 「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雙方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之記載。
4、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 身分證正本、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章。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配偶之一方或雙方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應先向法院聲請印鑑變更。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