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夫妻財產制聲請書填寫範例)
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由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
代理人辦理(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如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但仍應備
(一)~(三)之聲請文件,其中財產制契約書須備公證契約之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
蓋章)。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1、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應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2、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最近一個月申請之雙方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各1份:戶籍謄本部分,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如夫妻設籍同一戶者,
僅需提供1份。
4、印鑑章:聲請人預提出於法院留存登記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5、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不動產清冊:最新之土地、建物(房屋)登記謄本,並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定存單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或存放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書正本。
♦汽、機車:汽、機車行照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正本或股票保管機構出具之持有股票證明文書正本。
♦股權: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或其他有價證 券之持有證明文件。
6、委任代理人聲請者,除(一)~(三)項文件外應另備:
(1)委任狀,委託人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鑑章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2)委託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
(3)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之印鑑章、財產證明文件如附具影本應攜帶正本供查驗。
(配偶雙方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對方代理)
註: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委託代理人聲請者,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件(如:護照)影本、委任狀正本、
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應經駐外單位簽証或經本國公證人公證,並提出上述簽證或公證文書正本附卷。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