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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如何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
一、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先電洽本院提存所【電話:2791—1521分機2213】確認是否為本院管轄案件,以避免錯誤。
二、有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匯款人親洽或電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派駐本院服務櫃𦶥【電話:2791—1521分機2227】,並請匯款人留存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須與擔保提存之裁判書主文或清償提存提存書所示提存物之金額相符。
四、匯款時,請逕匯入以下帳戶,並請匯款人通知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及時入帳。
(一)匯入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代號:050—1116)。
(二)帳號:『111--12—024001』。
(三)戶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五、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如範例)
(一)匯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連絡電話。
(三)於《備註欄》加註000(提存人姓名)提存金。
(四)匯款後,可以電話查詢匯款情形(02-27911521轉2227台企銀襄理),並請儘速3日內於上班時間(上班日8:30至17:30)攜帶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內湖院區收費櫃台換發正式收據。
六、不得使用ATM、WEBATM、語音或個人網路銀行等無法提供轉帳憑證之方式繳納。(如範例)
範例: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