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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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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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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為了合理分配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並達到訴訟經濟

       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於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

       於起訴事實無爭執的情況下,簡化證據的調查程序,使事實單純、明白的案件可以儘速裁判,此即所謂簡式審

       判程序。

貳、何種案件可以採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二、於準備程序中,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被告就起訴事實為有罪的陳述,而使案情明確。

       以上二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的意義,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

       意見後,由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參、簡式審判程序對當事人有什麼實質意義?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的簡省便捷,所以調查證據的程序由審判長以適當的方法行之即可。因被告對於

       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的意思。因此,不適用有關傳聞證據法則關於證據能力限

       制的規定;又,簡式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的程序予以簡化,關於證據調查次序、方法的預定、證據調查請求的

       限制、證據調查的方法、證人、鑑定人詰問的方式等,都不須強制適用。換言之,被告經過了警察機關、檢察

       官、一審法官的偵審程序後,如果被告認為自己是有罪的,而且案卷內之證據資料,例如被告的初供、司法警

       察或檢察官偵查蒐集提出之人證、物證等等,都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書所載犯行時,被告在此種情況下為有罪的

       陳述,法院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後,即可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時,被告不需再蒐集其他

       證據供法院調查,更不需經過繁瑣、冗長的詰問審理程序,法院就能「明案速判」,斟酌全案情節給予被告妥

       適刑罰,讓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並可免於當事人繼續纏訟多年,奔波往返於法院,苦於訟累,對國家司法

       資源的妥適運用也有助益。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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