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權益保障
壹、被告具特別身分者由法院指定辯護人之權益保障說明
一、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而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在審判中屬於強制辯護案件,審判長應指定
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二、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審判中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應於到庭時提出戶籍資料或政府核定之相關文件,經法院查核屬實,即
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三、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被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得備齊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向法院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貳、法律扶助單位:可自行電話詢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參、參考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2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
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
區)公所。
※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
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
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