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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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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公務人員結婚、生育、眷屬喪葬補助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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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

備註

申請期限

結婚補助

以事實發生日當月之2個月薪俸額

1.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時,2人均得申請。

2.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結婚之日起3個月內

生育補助

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按103年6月1日修正實施之「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請領要件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兩者之間之差額,即發生生育事實時,原則上應先由女性保險人請領所適用之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後,如男性公教人員﹝含技工工友﹞依上開規定,計算其本﹝年功﹞俸﹝餉﹞乘以2之生育補助金額若較女性之已請領之生育給付高時,再由男性填具「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差額申請表」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又其中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各種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
〈二〉軍人保險。
〈三〉勞工保險。
〈四〉國民年金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公保生育給付:生育之日起10年內

生活津貼差額(男性公教人員):生育之日起3個月內

眷屬喪葬
補助

1.父母、配偶死亡,補助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之5個月薪俸額。

2.子女死亡,補助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之3個月薪俸額。

1.死亡眷屬以未擔任公職為限。

2.對同一死亡事實,若有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祖父母喪葬以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4.子女死亡以二十歲以下或在校肄業、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5.孫子女死亡以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6.繼父母死亡,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專案辦理。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 眷屬於大陸地區死亡,申請期限為6個月 )

 

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1.公保眷屬喪葬津貼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2.父母、配偶死亡,申請補助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之3個月薪俸額。

3.12歲至未滿25歲死亡,申請補助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之2個月薪俸額。

4.12歲以下子女死亡,申請補助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之1個月薪俸額。

1.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為限。

2.父母、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得任擇一人請領(不得重複請領),一旦領訖,不得申請退還改由他人請領。

3.繼父母或大陸地區眷屬眷喪津貼請領,請洽人事室承辦人專案辦理。

眷屬死亡之日起10年內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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