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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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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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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1. 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調解事件。
  2. 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雙方之和諧。
  3. 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虐待兒童之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4. 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專業知識、提昇調解技巧。
  5. 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或成立調解。
  6. 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7. 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應請求法院協助。
  8. 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9. 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10. 調解委員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曾受當事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11. 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
  12. 調解委員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13. 調解委員不得以私人言行代表所屬法院。
  14. 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15. 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16. 調解委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得詆毀、中傷其他調解委員。
  17. 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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