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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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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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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承辦業務

本院非訟中心承辦的業務有: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公示催告事件。 


貳、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

(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下載。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以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小叮嚀※

(一)聲請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如果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不會移轉管轄。

(二)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三)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四)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參、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一、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 )下載。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二、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三、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四、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本票原本結案後,會主動寄還)

五、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

六、本票上若無到期日之記載,請載明提示日期。

七、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八、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肆、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5-1.html )下載。聲請狀內請填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四、聲請人將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證明函件送至本院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再送交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應速請求更正;如無錯誤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1-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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