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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紀錄科
【業務簡介】
民事紀錄科辦理與民事紛爭有關之民事訴訟、非訟事件。民眾為充分保障其權利,可選擇使用訴訟程序以解決紛爭。除一般訴訟程序外,民事訴訟法並設計簡易、小 額訴訟程序,確保民眾的實體利益。
提起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用。
民事訴訟乃採行兩造審理主義,即法院平等地賦予當事人兩造就爭執主張理由之機會,而後始得下裁判的主義;並採取言詞審理主義。
民事訴訟的特徵是由法院立於獨立的第三人地位經過審理的程序,當達於可為判決的程度,由法官針對原告的請求有無理由,而下一終局地判斷。
【集中審理之意義】
過去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常讓人感覺漫長而無效率,為改正此項缺失,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集中審理』制度,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審理,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將訴訟案件雙方爭執的地方,告知當事人,只就有爭執的事項來審理,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民事庭2、3樓法庭使用分配表】
法庭 時段 |
第一法庭 |
第二法庭 |
第三法庭 |
第五法庭 |
第六法庭 |
第七法庭 |
第八法庭 |
---|---|---|---|---|---|---|---|
一上 |
月(觀) |
文 |
|
安 |
|
法 |
|
一下 |
柏 |
致 |
民(合議) |
華 |
正 |
誠 |
物 |
二上 |
國 |
和(合議) |
安 |
明 |
知(閑) |
常 |
德(優) |
二下 |
結 |
利(達) |
華 |
格 |
揚 |
誠 |
弘 |
三上 |
公(空) |
貞(通) |
團 |
誠(合議) |
致 |
松 |
廉 |
三下 |
柏 |
利(達) |
日 |
明 |
德(優) |
青 |
元 |
四上 |
結 |
貞(通) |
月(觀) |
精(合議) |
揚 |
松 |
物 |
四下 |
正 |
知(閑) |
和 |
常(合議) |
弘 |
青 |
格 |
五上 |
國 |
法 |
團 |
日 |
元 |
公(空) |
廉 |
五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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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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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9-2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