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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 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二)公務人員「廉正」作為—廉潔自持、利益迴避、依法公 正執行公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三)公務人員「忠誠」作為—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 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提醒您!!
(四)公務人員「專業」作為—與時俱進,充實專業職能,提 供優質服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五)公務人員「效能」作為—團隊合作,提升工作效能,積 極回應人民需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六)公務人員「關懷」作為—懷抱同理心,尊重多元文化, 落實人權保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七)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 平正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八)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 ,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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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能參與新人之終身大事,是我們的榮幸,祝福大家展開幸福甜蜜的人生新里程。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

 

 

 

 

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

 

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

 

辦理時間:

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但是避免現場業務繁忙及當事人久候,建議事先預約為宜;欲假日公證者,請一定事先預約。

為方便業務之安排,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如有時間上之特別需求,公證處儘可能配合),另外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均於上午舉行)。提出聲請前,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本院公證處民國102年2月至102年8假日辦理公證結婚之日期如下:


102年2月:2、23日
102年3月:2、9、10、24、30、31日
102年4月:6、7、13、21、28日
102年5月:5、11、19、25日
102年6月:1、9、15、22、30日
102年7月:6、13、20、28日
102年8月:4、10、18、24日

 

時間場次擇定後,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觀禮的兩人為證人(證人須滿20歲,可以簽名者)後,於公證當日四人一同到場,或事先最晚前1個工作天,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登記:

 

 

 

 

 

公證請求書一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結婚當日須攜正本。

 

 

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處留存影本),結婚當日須攜正本。

 

 

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印章。

 

 

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提出護照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處留存正本)。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登記時應繳公證費: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

 

 

 

 

公證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公證完畢,始交付公證書3份,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重要的叮嚀!!

公證程序雖然完成,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結婚人當天還要攜帶下列文件,前往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纔會當天生效:

1.公證書壹份(公證書即為「結婚書約」)

2.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3.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

4.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照,國民身分證規格)

5.雙方印章(或簽名)

辦理結婚登記後,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本均有);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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