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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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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人生的大事,能參與新人之終身大事,是我們的榮幸,祝福大家展開幸福甜蜜的人生新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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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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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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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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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但是避免現場業務繁忙及當事人久候,建議事先預約為宜;欲假日公證者,請一定事先預約。 為方便業務之安排,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如有時間上之特別需求,公證處儘可能配合),另外每週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均於上午舉行)。提出聲請前,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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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場次擇定後,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觀禮的兩人為證人(證人須滿20歲,可以簽名者)後,於公證當日四人一同到場,或事先最晚前1個工作天,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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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請求書一份(可至「司法院書狀範例」下載 ,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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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結婚當日須攜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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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處留存影本),結婚當日須攜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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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人如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登記時須一併攜帶法定代理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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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人如果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提出護照正影本(本處留存影本)以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單身證明文件必須是中文或英文,本處留存正本)。且該單身證明文件應經我國外交機關驗證(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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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應繳公證費: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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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公證完畢,始交付公證書3份,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重要的叮嚀!! 公證程序雖然完成,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結婚人當天還要攜帶下列文件,前往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纔會當天生效: 1.公證書壹份(公證書即為「結婚書約」) 2.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3.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 4.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照,國民身分證規格) 5.雙方印章(或簽名) 辦理結婚登記後,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本均有);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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