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11年11月28日廉防字第11100378120號函暨司法院政風處111年12月9日處政一字第1110034792號函辦理。 二、為使民眾有正確求職及提供帳號及屬犯最行為之概念,請參閱下列網址文章,加強反詐騙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