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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篇
案例事實:
A女與丈夫B早年因投資房地產致富,後其夫B遭綁架下落不明,數年後經法院宣告死亡,B男父親C男與A女分別提出B男之不同遺囑,案經訴訟,原審、上訴審A女均敗訴,最終審A女才勝訴。A女因此繼承其夫B上億財產,數年後A女因病去世。此時又出現兩份遺囑,一份由A女家人提出,一份由第三人D男提出。遺產案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最後認定D男提出之遺囑係偽造,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於A女家人所提出遺囑內容,最後由法院認定A女家人擁有的基金會僅係受託人,必須將全數遺產作為慈善公益用。試問:至法院辦理遺囑公證,可以解決上述哪些問題?
公證小常識:
遺囑在書立前或書立後均得向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公證或認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遺囑與未經公、認證之遺囑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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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認證之遺囑 |
未經公、認證之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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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公證人詳細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客觀上未受強暴、脅迫之情事。 |
可能為偽造或變造之遺囑,或立遺囑當時係受強暴、脅迫所為,非立遺囑人本意。 |
遺囑內容 |
遺囑內容文義清晰明確,且均符合法律規定。 |
文義可能不清;或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產生事後爭產訴訟。 |
效力 |
有推定真正之效力,免去訴訟上之舉證責任。 |
事後必須花費金錢與時間以鑑定遺囑之真偽。 |
費用 |
須按照財產總金額繳納公證費。 |
不必繳納公證費。 |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