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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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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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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篇】

案例事實:

阿丁為一計程車司機,某日老陳去醫院就醫,剛好攔到阿丁所開的小黃,兩人車上相談甚歡,老陳向阿丁抱怨子女不孝,阿丁因此決定照料老陳生活起居,老陳感念阿丁如此有情有義,便有意收養阿丁為養子,並於生前將其名下房產贈與阿丁,但恐親生子女有意見,老陳有何辦法避免他們來爭產呢?

 

公證小常識:

1、本案例老陳可以「立遺囑」或「訂定贈與契約」的方式將其名下房產贈與給阿丁,但兩者所繳納之稅種明顯不同,前者為遺產稅,免稅額較高,故所繳納給國家之稅賦通常較少;後者為贈與稅,免稅額較低,所納之稅賦可能較多。

2、倘老陳以立遺囑方式將房產贈與阿丁,所贈與之範圍若違反關於民法特留分之規定,權利受侵害之人可行使扣減權。因此,阿丁可能無法獲得老陳名下房產的全部持分。

3、為求慎重,老陳和阿丁可就贈與契約進行公證,老陳則不能任意反悔。但老陳若擔心阿丁取得房產後就不再照顧他生活起居,可於贈與契約中明定阿丁必須負責照顧老陳至終老,否則得撤銷該贈與。以此種方式贈與,可以避免子女爭產。

 

贈與契約(生前贈與)

遺贈(死後贈與)

法律性質

契約行為(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合意)

以單獨行為之遺囑(僅立遺囑人意思表示)

贈與範圍限制

僅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87條) ,否則被侵害者可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5條)。

納稅種類

贈與稅,但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者,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

遺產稅

免稅額

每年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120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效力

經公證之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回。(民法第408條第2項)

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民法第1219條)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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