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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篇
【贈與篇】
案例事實:
阿丁為一計程車司機,某日老陳去醫院就醫,剛好攔到阿丁所開的小黃,兩人車上相談甚歡,老陳向阿丁抱怨子女不孝,阿丁因此決定照料老陳生活起居,老陳感念阿丁如此有情有義,便有意收養阿丁為養子,並於生前將其名下房產贈與阿丁,但恐親生子女有意見,老陳有何辦法避免他們來爭產呢?
公證小常識:
1、本案例老陳可以「立遺囑」或「訂定贈與契約」的方式將其名下房產贈與給阿丁,但兩者所繳納之稅種明顯不同,前者為遺產稅,免稅額較高,故所繳納給國家之稅賦通常較少;後者為贈與稅,免稅額較低,所納之稅賦可能較多。
2、倘老陳以立遺囑方式將房產贈與阿丁,所贈與之範圍若違反關於民法特留分之規定,權利受侵害之人可行使扣減權。因此,阿丁可能無法獲得老陳名下房產的全部持分。
3、為求慎重,老陳和阿丁可就贈與契約進行公證,老陳則不能任意反悔。但老陳若擔心阿丁取得房產後就不再照顧他生活起居,可於贈與契約中明定阿丁必須負責照顧老陳至終老,否則得撤銷該贈與。以此種方式贈與,可以避免子女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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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生前贈與) |
遺贈(死後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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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
契約行為(需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合意) |
以單獨行為之遺囑(僅立遺囑人意思表示) |
贈與範圍限制 |
無 |
僅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187條) ,否則被侵害者可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225條)。 |
納稅種類 |
贈與稅,但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者,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 |
遺產稅 |
免稅額 |
每年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120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
效力 |
經公證之贈與契約,不得任意撤回。(民法第408條第2項) |
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民法第1219條) |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